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出席《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本會代表出席《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11月3日會議,並於會上發言,支持有關修訂,同時指出現時條例仍有不少漏洞有待修改,以下為本會之發言稿︰

首先,對於當局在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中,延伸性騷擾保障至服務提供者免遭顧客性騷擾,並將適用地區擴展至香港境外的香港註冊的船舶或飛機,本會表示歡迎。
可是修訂仍有不足之處,以下是幾點本會關注
1.          教育範疇的轉承責任。根據現行的法例,轉承責任只存在於僱傭範疇,平機會早於2004年已曾表示探討是否需要將轉承責任擴大至教育範疇。外國已有經驗,當學校有轉承責任的法律責任,學校會更積極成立性騷擾政策。

2.          院舍院友之間及醫院病人之間的性騷擾。現時醫院內病人與病人之間的性騷擾、 院舍,包括老人院、兒童院及復康中心等院友之間的性騷擾仍然是不受法例保障。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範疇,實應正視。

3.          租客與租客之間的性騷擾。香港有不少人居於劏房,不少需與同屋租客常共用廚房及廁所,租客之間發生的性騷擾時不受絛例保障。平機會於1999年已就此提出修訂建議。(處所處置或管理)

4.          公務員對市民的性騷擾。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1條,如政府對任何人作出歧視是違法行為,但沒有規定公務員執法是對市民作出性騷擾是違法,例如警員執法時性騷擾市民,因警員不是服務提供者,市民便不受法律保障。例如保安搜查時性騷擾被搜查的人,保安可以以不是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作為理由。

5.          不同院校學生之間的性騷擾。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現時同校的同學間的性騷擾是受保障的,但不同院校的同學的性騷擾卻不受保障。現時小學、中學以至大專及大學均有不少聯校活動、交流營,也有不少校友會回母校協助,但這範疇的性騷擾仍然是不受法例所保障。早於1999年高等法院法官於一宗性騷擾的個案中已處理過不同院校學生的性騷擾,但至今這問題仍未解決。CACV000093/1999 Ng Hoi Sze  vs Yuen Sha Sha / Fung Ka Fai

6.          實務守則:盡快制訂性別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及種族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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