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聲明:梁政府高官女性比例特區史上新低 恐性別觀點主流化將束之高閣


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今天聯同他委任的三司十二局高級官員跟傳媒會面,全體22人只有林鄭月娥一位是女性
,所佔百份比為6.2%。平等機會婦女聯席一向倡議性別觀點主流化,聯席對這倒退現象感到錯愕及遺憾。
早於2005 年政府宣稱已接納婦委會建議的公務系統決策領導層女性的比率不應少於25%,其後更於2010 年6 月起把性別基準由25%提升至30% [註1]。根據婦委會與統計處合作出版的女性及男性統計報告中指出,首長級公務員的女性比率已從1996年的15%增加至2010年的32.9%,但司長及局長的女性數目卻一直有倒退現象。第一屆特首董建華時是21%,第三屆特首曾蔭權時是18.7%,到了梁振英時比率更跌至6.2%的重大落差!反映了推動性別觀主流化的決心每況愈下。
其實早於2008年婦女團體已與時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就婦女事務會面,當時表達了公務員系統決策領導層女性的比率一直未有改善,梁表示已聽到團體訴求。但由梁振英委任的新領導班子的女性比率卻遠低於第一及第二屆的領導層,令婦女團體對這倒退現象感到錯愕及遺憾。
如有查詢,請與新婦女協進會(2720-0891)聯絡。
平等機會婦女聯席
[註1]引自香港特區政府就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的7.12段

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於1995年正式成立,致力爭取婦女權益,關注有關婦女的法例及政策,並監察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婦女事務委員會的發展及運作。此外,婦女聯席定時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遞交香港的影子報告。
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成員團體︰
F-UNION、青鳥、香港女障協進會、香港婦女中心協會、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新婦女協進會、香港婦女勞工協會、香港職工會聯盟婦女事務委員會、群福婦女權益會、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同根社

2012年6月24日 星期日

迎新活動


婦進近年加入了不少新會員,為此我們舉行了一個迎新活動,向新會員介紹婦進的歴史、工作,在坐各人都分享了參與婦進的原因及期望。

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六月份讀書組——《愛的自由式》選讀


如果談女同志的愛情故事不從T/婆(TB/TBG的台稱)開始說起,你好打有限。

《愛的自由式》是一頁美麗的女同志情書,與《姊妹戲牆》被喻為台灣女同志書寫的「倚天神劍」和「屠龍寶刀」。《愛的自由式》更有野心,從田野訪問寫出洋洋洋灑灑三百頁報告故事書,從T/婆如何成長開始,到愛戀性事慾望,加插理論分析,為所謂「複製異性戀」的T/婆關係徹底平反。
是次讀書會精選閱讀第2、3及7章,開門見山討論T/婆情慾張力。
是次活動相當踊躍,出席人數達二十多人,討論亦相當熱烈。有參加者表示文章及討論均有助他們從第一身了解同志處境,對他們有更多的認識。


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女體勞工在身邊 」工作坊 2012

活動簡介: 透過一系列的工作坊,讓參加者認識女體勞工的處境、如何破除性別迷思、性別歧視條例與預防性騷擾的方法。鼓勵參加者可參與社區訪問,親身與女體勞工作更一步了解及交流,藉此體驗更多而成為推動性別平等的青年動力。


工作坊已於6月9日開始,以下是活動相片︰







為使參加者可以從第一身人士了解女體勞工的處境,我們誠邀了一位攝影模特兒進行分享。




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婦進就黃燕雲案件接受訪問

明報A06

商報港聞A18


文滙報港聞A24都巿日報港聞P08 東方日報港聞A06
太陽報港聞A19



[新聞稿] 新婦女協進會讉責中大輕率處理性騷擾案件


要求大學正視性騷擾 保障投訴人的權利
死因裁判法庭今天就黃燕雲女士死因研訊作裁決(案件編號:CCDI 52 / 2011)。死因庭基於法律規限,裁定黃燕雲死於自殺。婦進認為,黃燕雲實則死於防止性騷擾政策失效,連性騷擾委員會前秘書也未能藉此機制得到保障,實在是此事的最大教訓和諷刺。對於有性騷擾受害人深受精神打擊而自殺,實在令人痛心疾首,婦進希望社會警覺性騷擾屬嚴重的傷害,需要嚴加防治,僱主更是責無旁貸。
婦進自98年3月11日設立反歧視熱線及成立監察小組,為受性別歧視的受害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及監察性別歧見條例落實情況。根據本會經驗,大專院校的性騷擾現象普遍,不少員工、學生受到同學、同事以至上司性騷擾,待決定投訴卻發現院校空有政策,但未落實推行,是次不幸事件顯示校方處理性騷擾事件嚴重缺乏危機意識中大管理層「家醜不出外傳」及「大事化小」的處事作風,顯示對性騷擾的敏感度不足,不單未能為黃女士討回公道,更令黃受到二度傷害,病情不斷惡化,最終自殺結束生命。
婦進監察小組的成員莊耀洸律師於2009年起主要參考了《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等文件,詳列審核大學性騷擾政策的檢視清單,與八間大學的政策作比對,再交回八大回應,完善各大學的防止性騷擾政策。清單分4部份共64項問題,分別有:政策制訂、政策內容、投訴程序及政策施行。
婦進以『大學性騷擾政策審視清單』(下稱清單)評鑑香港中文大學的「防止性騷擾政策」(下稱政策),發現有7項未達標及5項可改善之處,以下列出是中大未達標或未能切實執行之處:
  1. 校方應接納口頭投訴:現時很多院校只接納書面投訴,事實上受害人在沉重心理壓力下草擬投訴書信往往十分艱難,如容許口頭投訴,可有助減輕投訴人的壓力,讓問題早日解決。中大及後於2011年6月28日修訂政策,第24a列明職員會協助記錄口頭投訴,投訴人須簽署及確認記錄。
l          雖然黃燕雲沒有就被性騷擾一事正式投訴,但她已口頭將被性騷擾一事告知了一眾大學高層,包括時任副校長楊綱凱、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前主席馬麗莊教授及其時任上司中大校長辦公室助理梁其汝等,而中大兩任校長劉遵義及沈祖堯亦得知更相信真有其事,可見校方已充分知情,但卻眾口一詞以當事人沒有正式(書面)投訴這技術理由作為不開展調查的託詞。
l          除了正式調查,校方亦可同時推行預防性措施,例如向全校師生發出通告,指出學校禁止性騷擾的立場和解釋法律責任及後果,中大方面未有相關行動,增撥資源,多舉辦預防性騷擾工作坊,顯示校方對打擊性騷擾的決心不足。
  1. 分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安排失效:為了避免干擾證人或令雙方共事時尷尬,校方應分隔雙方及清楚訂明應調走被投訴人而非投訴人或證人。中大政策並沒有相關條文。
l          報道指出,黃燕雲就性騷擾一事對上司作口頭投訴後便被調職,而不是被投訴人梁少光。此外,黃女士雖然已調職,但她與梁仍在同一樓層工作,令黃女士即使去洗手間亦提心吊膽,又因怕在校巴內遇到梁,令黃女士多次等待梁放工後才敢離開。由此可見分隔二人的做法失效,不當的安排更大大增加黃女士的心理壓力。
  1. 沒有持續在不同階段協助投訴人重新投入工作:學校應參考英國平機會,僱主應有支援的機制協助可能因性騷擾而難以投入工作的員工,並定期檢視有關進度,中大政策並沒有相關條文。
l          黃燕雲生前的精神科醫生苗延琼於作供時指出,黃女士於2007年被梁少光性騷擾是她患上抑鬱症的主因,其後三年間,因藥物影響、工作安排、調職失當等不同問題令其病情反覆,後期更有自殺傾向,但校方沒有跟進黃女士的情況適當的協助。
  1. 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員工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為了有效處理投訴及向受害人提供專業的意見,學校應有高級員擔任性別課題聯絡人(gender focal point),另學校應有政策列明會向有需要處理性騷擾投訴的負責人,如性騷擾委員會成員或秘書等作特別培訓,應有機制監督委員會成員,包括職工會、學生會代表監察有否落實工作。雖然中大政策附件一列明,會為大學校園的全體成員及行政人員定期舉辦宣傳及教育活動,但由此案可見,政策並未全面有效執行。
l          黃燕雲生前是性騷擾委員會的秘書,而她曾就性騷擾一事向前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主席馬麗莊教授查詢,兩位均是處理性騷擾投訴的人員,理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但跟據證人黃燕媚引述陳玉兒的證供時指出,死者曾向馬透露受梁性騷擾,但馬表示事件在戲院發生,屬公眾地方,黃沒有即時離開或求助,亦沒有明確反抗,馬當時暗示證據不足,未必能足以證明屬性騷擾事件,死者最終未有提出正式投訴,可見黃及馬二人對《性別歧視條例》並不熟悉,有關的培訓根本不足,亦可見兩人對處理性騷擾缺乏信心。
除上述清單的項目外,為了避免同類悲觀再次發生,婦進建議:
  1. 校方應加入主動調查權:鑑於很多性騷擾受害人無法具名投訴,有些投訴人亦可能因個別原因未能作出適當的決定,例如患上精神病等。如校內程序強制要求一定要有投訴人作書面投訴才作調查,只會錯失保護員工和維護安全工作環境的機會。現時只有城大校長可在缺乏投訴人下主動調查。
l          以黃燕雲事件為例,多位中大高層如前校長劉遵義及現任校長沈祖堯均於法庭上表示,因為死者沒有正式投訴,校方未能展開調查。其實死者於事發後已被診斷因此患上抑鬱症,後期更有自殺傾向,加上事態嚴重,如中大作為良好僱主及本港最高學府之一,應就此事主動調查,以保障員工及學生。
婦進亦會繼續以『大學性騷擾政策審視清單』監察八間大學的性騷擾政策及執行,並定期向公眾公布。婦進最近已更新各大學的性騷擾政策,並計劃於稍後公佈調查結果。
本會於上年11月出版「反歧視實務小冊子」,歡迎大眾於網上瀏覽小冊子:http://www.aaf.org.hk/zh/publications/aafbooks/377-2012-03-20-10-47-20.html

婦進就皇上皇員工被同事性騷擾一案接受訪問

明報A09

爽報港聞V07


AM730 港聞 M18

都巿日報港聞P12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新聞稿] 本港職場性騷擾普遍 政府及僱主責無旁貸


要求平機會加強教育 僱主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
區域法院今天就B訴皇上皇集團有限公司(案件編號:DCEO9/2010)公佈書面裁決。判辭指出,點心師傅打原告人胸部的行徑十分下流,僱主須負上法律責任,賠償76,000元及支付訟費,被告須就此向原告作書面道歉,詳情可參考判辭第18、24、26、33及34段,新婦女協進會(婦進)對裁決表示歡迎 。
新婦女協進會自2008年起協助事主B,向平機會投訴集團並無制訂任何防止性騷擾的政策,不單未有妥善處理事主B的投訴,更因未獲調解令事情惡化,最終B反遭解僱。為免再有同類事情發生,本會促請平等機會委員會盡快修訂自96年生效至今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加強僱主制訂措施保障僱員免受性騷擾的公眾教育;僱主應積極制訂防治性騷擾的政策、舉辦員工培訓及支援受害員工。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6條,僱員及其僱主均須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的性別歧視或性騷擾行為負責。不論僱主是否對其僱員的行為知悉或批准,僱主須對其僱員在受僱期間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僱主證明他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防止僱員的行為,可作為免責辯護,僱主可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內的措施。
本會一直關注和推動改善本地婦女權益,自98年3月11日開始為受性別歧視的受害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及協助案主向僱主、平機會及法院申訴。根據本會經驗,服務業的性騷擾現象普遍,不少基層員工受到同事、上司以至顧客性騷擾後感到不安和驚慌,待決定投訴後卻發現公司沒有制訂處理性騷擾政策,管理層對此敏感度不足,往往掉以輕心,務求大事化小,令受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是次案件正是一例。
新婦女協進會主席陳效能指出「僱主往往對職場性騷擾掉以輕心,是次原告人勝訴正是一個好機會,讓社會知道性騷擾屬嚴重傷害,僱主更是責無旁貸僱主應積極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否則可能要為僱員的性騷擾行為負上法律責任。此外,B女士為了討回公道,堅持達四年之久,她的勇敢及堅持值得尊敬。我希望是次事件可以令更多於職場受性騷擾的受害人挺身而出。」
本會於上年11月出版「反歧視實務小冊子」,為市民大眾尤其是受害人以及支援團體提供參考:http://www.aaf.org.hk/zh/publications/aafbooks/377-2012-03-20-10-47-20.html

本會建議:
  1. 平機會應盡早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守則自96年9月20日生效至今,16年來從未有修訂,期間已有法例修訂及多宗性騷擾法庭判例,守則實有必要根據已有判例,澄清法律觀點,並作出適切的修訂。
  2. 平機會應加強公眾宣傳及教育防止性騷擾的工作,案中被告曾指平機會未有講解相關性別歧視的問題,因此,平機會一方面應加強及提昇僱員對保障自己及他人權利的意識;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僱主對防止性騷擾的認識,例如為僱主舉辦如何制訂措施保障僱員免受性騷擾的講座,平機會應有行動綱領,有計劃地針對不同行業和工種著力推廣,當中可從飲食事業這重災區做起。
  3. 僱主應承擔防止性騷擾的責任,公司應設立處理性騷擾的內部政策,制訂投訴及調查指引;當接獲員工有關被同事、顧客性騷擾的事件時,必須積極及馬上處理;並為員工及管理層提供「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培訓,以減低職員受到性騷擾的機會,及加強管理層處理性騷擾投訴時的敏感度。

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協助「天安門母親運動」進行義賣籌款

一如往年,婦進將會在今年的六四晚會,協助「天安門母親運動」進行義賣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