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意見書] 關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第二階段公眾諮詢意見書


新婦女協進會成立近三十年,一向致力爭取性別平等,維護婦女自主權。本會一直關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的發展及改革,期望相關法例的改革,有利於促進性別平等和婦女自主。本會對是次諮詢有如下意見:
社會須維護多元價值
現行《條例》強調評定物品是否屬於限制發布類別,是基於「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亦即主流道德標準;然而,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價值趨向多元,社會亦出現非主流社群的性材料,或討論性禁忌和挑戰主流道德標準的性材料,單以主流道德標準去決定非主流材料的表達自由並不合理。因此,法例應全面修訂以主流道德標準為依歸的評定原則,並制定以維護社會多元價值為依歸的法例,不應針對沒有對社會構成實質傷害的言論和創作。
法例要清晰可循,為限制發布物品訂立更清晰可循的原則或定義
為避免一小撮人的個人主觀道德標準和隨意的主觀意願操控其他人的表達自由,法例必須為限制發布物品訂立更清晰可循的原則或定義。諮詢文件內提到,為評定物品類別的標準制訂行政或法定指引難以實行,並不正確。當局在電影分級制上有制定電影檢查指引,在電視電台的廣播上亦有制定節目守則,足以證明此等指引並非不可行。
任何法例都應該盡量清晰可循,以免公民誤墮法網,亦減少法律空隙被操控的可能性。因此,本會認為,為限制發布物品訂立更清晰可循的原則或定義是具有迫切性且必須處理的問題。而有關的原則或定義,除了可參考過往物品評級外,亦應以維護社會多元價值為依歸,不能損害新聞、創作、言論及表達自由,並需為性教育、性別平等,以及為開拓性小眾和婦女性表達的創作提供合理空間。

行政評級需讓公眾多元參與,過程亦需具公開性和透明度
有關評級機制方面,本會認同將司法機構同時負責行政評級的職能取消,以維持司法獨立。在建議的方案一,即透過成立法定審裁機構和上訴委員會,以處理行政評級的職能,本會認為,此方案須同時為限制發布物品訂立更清晰可循的原則或定義,減低以委任為基礎的委員會操控評級結果的可能性。至於負責行政評級和上訴的委員會成員,均須以公眾多元參與的原則作招募,而評級程序亦需具公開性和透明度,讓公眾和出版人得悉物品受限制流通的原因。

取消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專有審判權,確立有效的上訴機制
當局在是次諮詢只處理行政評級部分,並無觸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權限,未能解決在司法系統中缺乏有效上訴機制的問題。在現行制度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法定的專有審判權,任何出版人如不服評級,只能就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而不能就物品的評級提出上訴。若法例未有就限制流通物品作出定義,則淫審處只會基於審裁委員的個人道德標準而對物品的級別作出裁定,以至於最終評級,出版人是無法就評級標準提出上訴的,例如會否因物品涉及不同性傾向的性活動而遭禁,出版人是無法以人權法對評級結果提出上訴。因此,這種專有審判權的訂立,對出版人顯然是十分不公平的。同時,整個司法系統,亦無法透過案例,對限制流通物品的原則和定義作出釐清和更新。因此,本會認為,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專有審判權應予取消,以現有的司法系統確立有效的上訴機制。

鼓勵創作空間,應大幅降低刑罰
至於有關《條例》所訂的最高刑罰方面,諮詢文件認為,由於一部分出版商有財力支付罰款,因此有需要再大幅提高最高刑罰,以阻嚇有財力的出版商。我們認為,此觀點並不正確。因為刑事案件的刑罰高低,主要應取決於案件的嚴重性,而非取決於犯案者的財力;而法庭亦有酌情權,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去調節刑罰高低。單單提及因應小部分有財力的出版商而去提高刑罰並不合理,因為法例是為所有人而非為有財力的出版商而訂立的,此舉對小型出版機構和非牟利機構極不公平。
因此,本會認為,提高違例者刑罰的理據不足,而且現行最高刑罰已相當高,足以扼殺出版人的創作權,刑罰應予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