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對《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的意見


新婦女協進會成立於1984年,致力爭取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並一直監察政府推行性別觀點主流化的工作,以下是本會對新婦女協進會就勞工及福利事務局《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的意見︰
1. 本會對法改會於2005年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為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提出的修改,包括將「管養權」及「探視權」,改為「同住令」及「聯繫令」,與及就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或只需知會其中一方的事項列出清單;強調父母的責任,取代傳統的監護權概念,引導雙方放下婚姻糾紛中的抗爭(羸/輸)及視子女為財產的觀念,轉而著眼於父母應負的責任,表示贊同其立法原意。
2. 但另一方面,本會非常關注兒童權益與婦女權益兩方面的平衝問題。
甲、文件內強調兒童成長必須要父母雙方的「共同」參與,但在不少婚姻關係內,撫養子女的責任往往由母親一力承擔,亦有父親會以工作忙碌、沒有時間、不擅長家務等理由承擔較少責任。而在有實行共同父母責任的澳洲,研究顯示(Lacroix, 2006),家庭內父母的性別分工不平均,並不會因為離婚的法律程序中強調父母的同共參與而有所逆轉。過分強調離婚雙方作為父母的權利(或責任),只會加重單身母親已有的責任,在照顧子女之上,再多花時間協調或提醒父親的參與。
乙、而且,對於父母本身已有一方刻意迴避子女照顧責任的情況下,強令要求「共同父母責任」,特別是以清單方式要求某些事項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則會造成某些有關撫養子女的決定無法實行,而受到影響的往往是母親。對於已經因面對離婚而飽受情緒及經濟困擾的女性來說,「共同父母責任」要求某些事項需要接觸前配偶,可能意味著她需要再次面對離婚一事的困擾。
丙、此外,參考澳洲的經驗,他們的家事法委員會在1994年發表的意見書內,指出︰「如果以為更改《〔1975年〕家事法法令》的用語,便可一夜之間令向來無法合作的分居父母開始合作,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因此對於心懷怨恨的離婚個案,他們仍會視子女為婚姻糾紛中的談判籌碼,利用新例規定有些關乎子女的重要決定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的安排,令沒有獲判子女同住令的一方有機會作出拖延、滋擾、留難、甚至威脅,這將會造成嚴重的困擾。
本會認為法庭需要考慮到有上述情況出現的可能,並作出適當安排。
3.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個案內,聯繫令的判決有可能會威脅到婦女的人身安全,而法改會亦同意在部份的家暴個案中,要求父母雙方負起共同父母責任,可能並不適合。
法改會在2005年的報告書內,特別提及在家暴案件中涉及子女管養權的一些漏洞,並建議修改或澄清,例如當家庭暴力被提述為拒絶或限制父母與子女聯繫的理由時法院所應採取的做法;與及如何在家事司法制度內,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居所或工作地點等不被泄露。但當局在次諮詢中,卻表示家暴案件應另行處理,把婦女的人身安全置於「父母責任」之後,本會表示強烈不滿。
4. 在法改會2005年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除了提及共同父母責任外,亦有其他相關建議,包括︰
    甲、盡快檢討關於強制執行贍養令的現行法律和程序,察看如何可以令這些法律和程序更有效;
    乙、檢討香港在進行受監管的聯繫方面的現有安排和設施;
    丙、建議每一條關於婚姻的條例都應明確提述需要聽取兒童的意見,並應提供渠道,讓兒童可按其意願直接或間接表達意見;
    本會認為應盡快進行涉及上述措施的相關法例修訂。這比單要求修訂現有法例中的父母權利的字眼,可以更實際地減少因為爭取子女管養權而出現的紛爭。
    5. 本會支持引進調解的程序,本會相信對於一些對社會資源缺乏認識的人士會有幫助,同時亦為那些不能/不願意單獨面對配偶的人士來說,調解過程有助他們理性地共同商討離婚後的善後事宜,特別是有關子女福利的安排。
    6. 調解的程序將有助減輕法律訴訟的費用。本會認為調解程序應為免費或收取極低的服務,以鼓勵有需要人士尋求協助。政府可考慮與非政府機構合作推行調解服務,並提供相應的資助。
    7. 調解員的質素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調解員必須客觀、敏銳,既具法律的基礎知識,亦能掌握輔導工作的敏銳度,而非只顧結果而不理過程。
    副本呈︰婦女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