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會理解終審法院對W小姐案的判決,是根據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之國際人權保障標準,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公民享有自由締結婚姻之權利,判決W小姐與其伴侶結婚之權利。跨性別人士一經醫管局批准轉移性別,即達成重新確認自身性別身份的程序,亦無損其作為香港公民的權利。
本會希望立法會知悉,其實每位跨性別人士的個案各有差異,強制每位跨性別人士均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予以締結婚姻之權利,不但無視跨性別人士的基本人權,嚴重侵害其公民權利,更可能導致政府違犯了保障香港公民免受酷刑的國際標準。根據第22屆聯合國人權議會上《酷刑公約》特別報告員指出,如跨性別人士被強制要求進行不能逆轉的性別重置手術,才能享有性別確認,將被視為干預公民的家庭生活及生育自由,並侵害他們的身體整全性(Physical integrity)。
再者,終審法院裁定W小姐獲得自由婚姻權利,其中一項論據清楚說明生育能力不能成為自由婚姻之先決條件。從女性主義觀點,是項論據足以彰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打破婚姻必須與生育功能綑綁的傳統限制,使女性能享有婚姻自由、生育及身體自主權。是項草案以必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為享有婚姻權的條件,限制跨性別人士之自由婚姻權利,實在是一項極大的倒退。
本會建議:
《2014婚姻 (修訂)條例 草案》(下簡稱「草案」)無需要求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不可逆轉之性器官切除),亦可給予締結婚姻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