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平機會加強教育 僱主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
區域法院今天就B訴皇上皇集團有限公司(案件編號:DCEO9/2010)公佈書面裁決。判辭指出,點心師傅打原告人胸部的行徑十分下流,僱主須負上法律責任,賠償76,000元及支付訟費,被告須就此向原告作書面道歉,詳情可參考判辭第18、24、26、33及34段,新婦女協進會(婦進)對裁決表示歡迎 。
新婦女協進會自2008年起協助事主B,向平機會投訴集團並無制訂任何防止性騷擾的政策,不單未有妥善處理事主B的投訴,更因未獲調解令事情惡化,最終B反遭解僱。為免再有同類事情發生,本會促請平等機會委員會盡快修訂自96年生效至今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加強僱主制訂措施保障僱員免受性騷擾的公眾教育;僱主應積極制訂防治性騷擾的政策、舉辦員工培訓及支援受害員工。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6條,僱員及其僱主均須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的性別歧視或性騷擾行為負責。不論僱主是否對其僱員的行為知悉或批准,僱主須對其僱員在受僱期間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僱主證明他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防止僱員的行為,可作為免責辯護,僱主可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內的措施。
本會一直關注和推動改善本地婦女權益,自98年3月11日開始為受性別歧視的受害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及協助案主向僱主、平機會及法院申訴。根據本會經驗,服務業的性騷擾現象普遍,不少基層員工受到同事、上司以至顧客性騷擾後感到不安和驚慌,待決定投訴後卻發現公司沒有制訂處理性騷擾政策,管理層對此敏感度不足,往往掉以輕心,務求大事化小,令受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是次案件正是一例。
新婦女協進會主席陳效能指出「僱主往往對職場性騷擾掉以輕心,是次原告人勝訴正是一個好機會,讓社會知道性騷擾屬嚴重傷害,僱主更是責無旁貸,僱主應積極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否則可能要為僱員的性騷擾行為負上法律責任。此外,B女士為了討回公道,堅持達四年之久,她的勇敢及堅持值得尊敬。我希望是次事件可以令更多於職場受性騷擾的受害人挺身而出。」
本會於上年11月出版「反歧視實務小冊子」,為市民大眾尤其是受害人以及支援團體提供參考:http://www.aaf.org.hk/zh/publications/aafbooks/377-2012-03-20-10-47-20.html
本會建議:
- 平機會應盡早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守則自96年9月20日生效至今,16年來從未有修訂,期間已有法例修訂及多宗性騷擾法庭判例,守則實有必要根據已有判例,澄清法律觀點,並作出適切的修訂。
- 平機會應加強公眾宣傳及教育防止性騷擾的工作,案中被告曾指平機會未有講解相關性別歧視的問題,因此,平機會一方面應加強及提昇僱員對保障自己及他人權利的意識;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僱主對防止性騷擾的認識,例如為僱主舉辦如何制訂措施保障僱員免受性騷擾的講座,平機會應有行動綱領,有計劃地針對不同行業和工種著力推廣,當中可從飲食事業這重災區做起。
- 僱主應承擔防止性騷擾的責任,公司應設立處理性騷擾的內部政策,制訂投訴及調查指引;當接獲員工有關被同事、顧客性騷擾的事件時,必須積極及馬上處理;並為員工及管理層提供「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培訓,以減低職員受到性騷擾的機會,及加強管理層處理性騷擾投訴時的敏感度。